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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52號上 訴 人 童啟倫被 上訴人 戴浚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4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