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69號上 訴 人 賴永豐被上訴人 彭清益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審兩造不爭執之114年4月15日補費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