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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72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被 告 許OO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74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74號案件審理中。又本件被告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相關,且本件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適、正確性等考量,及參酌兩造均認為本件事實認定部分,涉及刑事判決認定,為本件之前提問題,均同意本件於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