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96號上 訴 人 信富資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駿賢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