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永芳

楊怡鑫

楊學凱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王寶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5,005元(計算式參見附件即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946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