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01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訴訟代理人 邱郁芸
辜靜君
參 加 人 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彥廷被 告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複 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前段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已敘明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惟判決主文第二項前段誤載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