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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07號上 訴 人 蔡明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蒲蔡榮、蒲建宇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98,894元(本院卷一第376至377頁、本院卷二第7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