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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32號上 訴 人 劉怡慧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80元(詳如附表,利息僅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日息萬分之2換算為年息7.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