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 告 張巽堯
張巽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民國114年7月30日解除委任)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民國114年7月30日解除委任)被 告 於靜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兩造達成和解,原告並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