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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5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654號原 告 萬廖金桃

萬治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永笙律師

陳樹村律師被 告 萬宣彤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南投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萬廖金桃所有,萬廖金桃於民國107年8月3日與長子萬子名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將系爭土地贈與萬子名,並約定系爭土地收取之租金應分配各30%予原告。嗣萬子名於111年9月28日死亡,系爭土地由被告繼承取得,詎被告竟謊稱系爭土地114年租金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而分配原告各12萬元,與被告和訴外人朱明滄成立之租賃契約系爭土地114年租金為95萬元不符,爰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土地114年應分配之租金57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於112、113年天災,造成農作物損失及土地破壞,被告乃於113年11月29日與朱明滄合意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以新契約取代舊契約,每年租金變更為40萬元,租金多寡為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且系爭協議書僅使原告2人取得分配系爭土地租金之權利,系爭土地如何出租及租金金額則無從干涉,原告請求給付57萬元租金欠缺計算基礎,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萬廖金桃於107年8月3日與萬子名簽訂系爭協議書,

將系爭土地贈與萬子名,並約定系爭土地收取之租金應分配各30%予原告,嗣系爭土地由被告繼承,被告已分配系爭土地114年租金各12萬元予原告等情,有系爭協議書、公證書、自書遺囑、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可證(本院卷17至

23、29至3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實在。㈡原告主張被告應分配系爭土地114年租金共計57萬元予原告等

情,固提出租賃合約書為證(本院卷135至141頁)。查上開租賃合約書所載,被告與朱明滄於112年1月1日簽訂,由朱明滄向被告承租系爭土地,承租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為95萬元(下稱甲契約)。嗣被告與朱明滄於113年11月29日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系爭土地承租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為40萬元(下稱乙契約),亦有土地租賃契約可稽(本院卷65至67頁),甲契約簽訂日期為112年1月1日,乙契約則於113年11月29日簽訂,顯見被告及朱明滄有意以後簽訂之乙契約取代前簽訂之甲契約,因此關於系爭土地租賃關係之意思表示及各項約定,應以乙契約為據。是被告抗辯系爭土地114年租金為40萬元,應堪採信。而依乙契約所示,不僅無如甲契約第5條,乙方(即朱明滄,下同)於耕作期間如遇天災人禍致使當年收成減少,係屬個人耕作之風險,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即被告,下同)減租,若乙方當年收成甚豐,甲方亦不得要求加收租金(本院卷137頁)之約定,反而於第3條約定每年租金40萬元(本院卷65頁)。則原告猶執甲契約之舊約定,主張系爭土地不得減租,且應以每年租金95萬元,按系爭協議書分配系爭土地租金予原告云云,已失依憑。

㈢證人即系爭土地附近土地之承租人林進程固證稱:當地的農

地租金行情要看地形、有無靠近大馬路旁邊,坡度比較陡價錢比較低,平坦的地形價錢比較高,因為交通比較方便,我們工作也比較輕鬆,坡地工作比較困難。租金是算年的,是看土地總面積下去算,例如比較平坦的、大馬路旁邊的一分地可能是10-15萬元。系爭土地比較平坦在馬路旁邊,每年租金不可能40萬元那麼低,通常菜有損失應該不會去跟地主商量契約租金等語(本院卷240至246頁)。然有關租賃契約當事人訂定租金金額多寡之原因尚有多端,非僅以面積、地形及位置為限,且關於系爭土地租賃關係之意思表示及各項約定,應以乙契約為據,已如上述,是原告以系爭土地租金行情,主張114年租金為95萬元,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