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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82號上 訴 人 陳婉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國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4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