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久盛興食品有限公司(即萬壽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均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景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敦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拴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