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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峻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翔云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富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9,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9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0,8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6,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