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73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恩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0,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