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27號上 訴 人 王文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駿清因114年度訴字第1827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25,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1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