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鈞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千茹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