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1號原 告 林憲宗
林佩霓林佩珍林香君林宸伃林盈吉林彥甫林格祥林高明游雅慧林豊洲林 露林 丹林守德林全輝梁 瑜賴志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嘉威律師被 告 陳苑如
吳茲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6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吳茲惠對被告陳苑如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吳茲惠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考諸陳苑如所有系爭土地價值為190萬4,3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以擔保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又原告上開聲明經濟目的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萬4,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47元,扣除已繳納費用2萬1,741元,尚應補繳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m²) 114年度 公告現值 陳苑如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價值 計算式 市 區 段 地號 1 臺中 北屯 美和 4 585.82 164,000元 7/6000 112,087元 585.82m²×164,000元/㎡×7/6000=112,087元 2 臺中 北屯 美和 60 379.37 164,000元 1/1000 62,217元 379.37㎡×164,000元/㎡×1/1000=62,217元 3 臺中 北屯 美和 545 728.86 167,000元 1/1000 121,720元 728.86㎡×167,000元/㎡×1/1000=121,720元 4 臺中 北屯 松茂 628 444 18,200元 2567/480000 43,215元 444㎡×18,200元/㎡×2567/480000=43,215元 5 臺中 北屯 松茂 629 11,084 18,200元 2567/480000 1,078,829元 11,084㎡×18,200元/㎡×2567/480000=1,078,829元 6 臺中 北屯 松茂 647 4,996 18,200元 2567/480000 486,271元 4,996㎡×18,200元/㎡×2567/480000=486,271元 合計 1,904,3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