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24號原 告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楊富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2萬257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057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請求將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地上物之價額不包括在內。
二、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占有位置示意圖所示編號A部分之地上物(即未辦保存登記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面積約170.36平方公尺,實際位置及面積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占有位置示意圖所示編號B部分之地上物(即未辦保存登記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面積約2.27平方公尺,實際位置及面積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然原告未陳報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或可供估算其價額之證據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萬4400元(如附件),而原告主張應拆除之地上物面積為172.63平方公尺(170.36+2.27=172.6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1802萬2572元【計算式:10萬4400元×暫依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172.63平方公尺=1802萬2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164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萬8589元外,尚應補繳15萬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件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同段606之1地號土地前於114年4月交易紀錄,出售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0萬4400元。考量系爭646、649地號土地總面積高達4538平方公尺,臨鰲峰路,地形方正,公告土地現值各為1萬8308元、1萬9675元,略高於同段606之1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1萬7000元,是認上開交易價格足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