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24號原 告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複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被 告 楊富全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有下列事項尚待釐清:
㈠原告所提原證6之民國113年7月22日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僅
有系爭646地號土地,欠缺系爭649地號土地,為釐清系爭649地號土地於原告收購前之各所有權人登記原因與日期,認有查明之必要,請原告補正之。
㈡為釐清系爭兩筆土地異動歷程,認有調閱系爭兩筆土地異動
索引及分割登記申請書之必要,亦請原告補正。
三、為兼顧兩造充分攻擊與防禦權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