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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27號反訴 原告 椿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伯雄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嘉興、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萬4,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