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63號原 告 楊雅婷被 告 張絖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14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被告聲請一造辯論而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向本院稱其於言詞辯論期日因公司要求需出席重要活動致無法到庭,但有與被告和解之意願,並提出公司受訓通知之電子郵件為據,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等語,核其未到庭有正當理由,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