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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厚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彥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5,1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