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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02號上 訴 人 張慈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9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