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麗卿
王笙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郁如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21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須附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等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與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萬9,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218元,若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