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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淑觀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莊景綠

王玉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潤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995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905元(計算式:372,205+1,036,700=1,408,905),應徵上訴裁判費26,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潤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