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智傑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施閎凱、吳嘉榛、王暐誌、黃鈺珉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0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一併補具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