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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93號上 訴 人 隋慧妍被上訴人 趙國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萬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依兩造不爭執之114年9月4日本院補費裁定核定為83萬1000元,合計36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