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51號上 訴 人 邱定村
邱明助邱秀英被上訴人 邱富德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