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 訴 人 楊淑芬被 上 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表1次序6之違約金可分配之金額減為新臺幣(下同)29萬5068元,而本院判決上訴人可參與分配之金額為434萬9180元。又上訴人聲明之範圍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而系爭分配表表1次序6之違約金部分上訴人原可獲分配之金額954萬3600元,變更後減少為434萬918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519萬4420元(計算式:954萬3600元-434萬9180元=519萬4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