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00號上 訴 人 A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被 上訴 人 謝志信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本反訴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萬246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