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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07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上訴人 林文傑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5年7月15日114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