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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24號原 告 賴克昌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吳佳穎律師被 告 杜雅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170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00分之64)及其上同段1324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9樓之2(權利範圍:

全部)(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而據原告所提出與第三人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335萬元,應堪作為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利益之認定依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9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萬8761元,尚應補繳11萬9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