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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56號原 告 陳淑春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被 告 歐文龍

歐文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被 告 歐富江

歐姿妤即歐思妤

歐富吉歐宛萱歐宛潔歐阿花歐淑娟歐信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