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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 告 吳玉琳

黃蘭英張黃蘭薌洪瑞卿林千乃

黃寶絨

宋純珍

許晋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被 告 王秀華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

鍾賢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原告主張:臺中市中台圓白沙屯共同媽祖會(下稱媽祖會)係於民國110年2月21日成立之人民團體,兩造均為媽祖會之會員或職員,而第一屆理事長為訴外人鍾鎗源,任期自110年2月21日至114年2月20日止。詎媽祖會並未依章程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為改選、選任第二任理事長之程序,竟於114年2月9日即選任被告為媽祖會第二任理事長,故被告之當選應為無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於114年2月9日當選媽祖會第二任理事長無效。

貳、被告抗辯:因114年2月9日之媽祖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係以擲杯數之多寡決定理、監事及理事長之人選,而非依章程所定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致被告於該日當選媽祖會第二任理事長為無效,故媽祖會已於114年6月15日召開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並依章程之規定重新選舉理、監事及理事長,復已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變更登記第二任理事長為鍾鎗源,是被告於上揭114 年6 月15日選舉後,已非任理事長,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應無確認利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叁、本院之判斷:

一、按法律關係(或不能提起他訴訟之法律關係基礎事實、證書真偽)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屬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確認之訴之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即確認利益),此為原告提起確認之訴之特別要件。而原告起訴請求之內容,須具備法院以本案判決解決其與被告間紛爭之必要性、實效性,始具備一般權利保護之保護必要(即訴之利益)要件。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因情事變更,現已不復存在,或未持續至現在仍尚存續,而不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因不具備法院以本案判決解決紛爭之必要性、實效性,自屬欠缺一般權利保護之保護必要要件,即欠缺訴之利益,亦欠缺確認利益。此在確認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以防止濫訴。至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是否具備確認利益或訴之利益,皆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定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為媽祖會之會員或職員,媽祖會於114年2月9日選任被告為第二任理事長,並非依章程之規定以選舉之方式產生,被告於114年2月9日當選媽祖會第二任理事長,應屬當選無效等語,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80頁),並有媽祖會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章程、擲杯錄影照片、擲杯正數統計(見本院卷第53-55、59-67、253-259、149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三、按被告於114年2月9日經選任為媽祖會之理事長後,與媽祖會即成立委任關係,故被告當選為理事長一事應屬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而原告請求確認該基礎事實存否之訴,自應以該基礎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始可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惟媽祖會已於114年6月15日召開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重新選舉鍾鎗源為第二任理事長且

辦理變更登記,是被告現已非第二任理事長,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80-381頁),堪認被告於114 年2 月9

日至114 年6 月14 日期間,擔任媽祖會第二任理事長應屬過去之法律關係,原告固以被告前已有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登記為理事長之事實存在等情,主張本件仍有訴訟上確認實益云云,然媽祖會現既已重新選舉鍾鎗源為第二任理事長,被告與媽祖會之委任關係自應於重新選任新理事長後終止,顯然並未延續至今,且原告亦未能證明此一過去之法律關係有何因遞延或持續至現在尚有爭議或未明,而致其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難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核與確認訴訟之要件未合,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被告於114年2月9日當選媽祖會第二任理事長無效,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