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 告 孫開來被 告 孫繼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2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

而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又審諸起訴狀內容及證據所示,均查無兩造間借貸契約有管轄法院之書面合意,或約定之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故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揆諸首揭法條,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