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86號上 訴 人 蔡巧鈴被 上 訴人 鄭雅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4900元)。又本件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6600元未據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