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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87號上 訴 人 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朝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詩銘法 官 陳宥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