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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04號原 告 茆國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展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6,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