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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05號原 告 郭美蘭

旁雨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楊惠雯律師被 告 郭振剛

林莉君

周真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被告所涉偽證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偽證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經終結(已判決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等資料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