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17號上 訴 人 楊承宏被 上訴 人 張明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350元(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附表
1.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編號A、B部分土地面積15.75平方公尺+3.98平方公尺共19.73平公尺,114年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3,517元,訴訟標的價額19.73平公尺×23,517元≒463,990元
2.臺中市○里區○○段00000地號編號F部分土地面積1.25平方公尺,114年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3,488元,訴訟標的價額1.25平公尺×23,488元=29,360元
3.合計:463,990元+29,360元=493,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