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龍桔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俊豪上列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23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或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於原審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由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以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其於原審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261萬1,969元(見原審卷第9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依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附表:
類別 不動產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7,826.84 10萬分之354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2) 57.45 全部 共有部分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 17,544.54 10萬分之355 含停車位編號229,權利範圍10萬分之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