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41號原 告 涂賢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周玉貞、臺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號裁定移送前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臺中○○○○○○○○○之法定代理人。若戶政事務所並非民事訴訟之被告,亦請表明之。
二、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但僅限民事訴訟部分,至行政訴訟部分非由本院管轄)。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前項聲明所依據之法律關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