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53號原 告 黃品豪被 告 黃維超即維美醫學整形外科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簽訂之和解契約第一條第(三)項「甲方拋棄其餘請求」及第二條「甲方拋棄對乙方及乙方所有僱用人員之民、刑事訴訟權」之條款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形式上無從認定原告因而所得之客觀利益為何,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