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88號上 訴 人 李家福被上訴人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書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