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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91號原 告 方世樑

方靜林琦林炫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被 告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張敬昌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於114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然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