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查文正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查沛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21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文。又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查文正提起上訴,因其與被告查沛君就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為合一確定之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其上訴之效力及於被告查沛君,爰將查沛君列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6日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載稱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94號判決,未敘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8,88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9,21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依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