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02號上 訴 人 吳鎮中被 上訴人 林奕俊
林家儀法定代理人 林易霖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同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6,044元(見第一審卷第63、6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