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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05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廣志等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被告楊孟育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孟育戶籍遷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頁),堪認對楊孟育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原告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合於首開法律規定,爰裁定准對楊孟育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