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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18號反訴 原告 林明德反訴 被告 林美齡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訴訟,訴之聲明僅稱「一、命原告返還下列物品:1.珍貴家具若干。2.私人收藏品若干。

二、如物品已滅失或轉讓,請求按市價賠償。三、請法院調查原告是否涉及地下股友社非法集資及侵佔行為,並揪出相關責任人。四、命原告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以上文字係全文照錄原告所寫訴之聲明),實無從確定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另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依前開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俊杰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