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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38號上 訴 人 張晉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欣宜即林詩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08